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補充關於各機關辦理涉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3條及第 4條之工程技術服務採
購,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應注意之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04.17. 工程企字第09500136910號函(停止適用
)
發文日期:民國95年4月17日
主旨:茲補充本會92年 7月21日工程企字第 09200299120號函,關於各機關辦理涉及「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 3條及第 4條之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其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應注意之事項,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說明:
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施行迄今已近 3年,各機關委託辦理
本條例第 3條及第 4條所定技師科別有關之工程技術事項,其投標廠商資格,因本條
例第37條第 1項「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之技術顧問機構,應自本條例施行日起 2年內,申請換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展延 1次,其期限以 2年為限」之規定,於
94年 7月 4日已屆 2年申請換領期限,除說明二所列 3家申請展延之財團法人外,各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均已換領登記證或註銷其原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爰有補充旨揭函
釋之必要;又各機關對於辦理是類採購之廠商資格規定,仍時有錯誤或誤解,特予重
申之。
二、目前尚領有「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得以該證件參與投標者,僅以已依本條例第37
條規定向本會申請展延之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財團法人台灣漁業及海洋技術顧
問社及財團法人中華港埠技術顧問社 3者為限。惟該等財團法人型態之技術顧問機構
,仍須於96年 7月 4日前完成換領並改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參與投標,逾
期即不得再使用「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
三、機關辦理本條例第 3條及第 4條所定之工程技術事項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或其主要
部分規定技師科別時,有關廠商資格審查方式建議如下:
(一)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投標者:應核對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
)其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之技師科別是否已涵蓋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並應由
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出具該公司執業技師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執業機
構應為該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而執業執照所載技師科別應符合廠商資
格所定技師科別。
(二)廠商以「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投標者,因該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上之業務範圍
並未載明技師科別,應由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出具該機構執業技師之技
師執業執照(所載執業機構應為該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廠商),且執業執照所載
技師科別應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
(三)廠商為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者:核對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技師事務
所)出具之技師執業執照所載科別是否符合廠商資格所定技師科別。
(四)各機關審查技師執業執照時,應注意其執照有效期限是否逾期,如已逾期,該技
師不得繼續執行技師業務。
(五)廠商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投標者,應檢附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四、另請注意本會89年 3月 1日(89)工程企字第89003020號函關於「各機關辦理委託技
術服務案件,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不應排除技師事務所參與(註:本函有關技
術服務案件,不包含建築法所定之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服務事項)」、93年 2月25
日工程企字第 09300073660號函關於「......本會核發之技師執業執照均已載明效期
,故凡......其效期屆滿且未依規定向本會辦理換發執照者,均不得繼續執行技師業
務」及93年 3月 4日工程企字第 09300072280號函關於「各機關於......辦理工程技
術服務採購......應規定以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術顧問機構名義投標之廠商......
須附具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等3 函釋。
五、有關各科技師請領技師執業執照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技師科別等
相關資料,可利用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pcc.gov.tw ,【技師及工程技術顧
問公司】項下【公告資訊】中之「技師執業執照查詢」系統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查
詢」系統)查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04.17. 工程企字第0九五00一三
六九一0號函不予適用)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7.10.22. 工程企字第0九七00四三六三九0號函停
止適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