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本市文山區萬慶段二小段內門牌地址設立戶籍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0.03.北市法一字第095325673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3日
    主旨:有關本市文山區萬慶段二小段內門牌地址設立戶籍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9月27日北市民四字第09532571200號函。 二、有關本案緣由,依 貴局來文觀之,本案住戶之建物係位於行水區內,依據現行水利 法第78條第 1項第 4款規定,行水區內禁止建造工廠或房屋。同時依據現行違章建築 門牌編釘之規定,本應不得辦理新編釘門牌,惟因考量本案原係新店市公所違法給予 編釘門牌,現欲更正回本市之門牌,為保護當事人利益而以專簽方式同意本案之住戶 給予編釘本市門牌並同時辦理戶籍登記。合先敘明。 三、關於房屋編釘門牌之要件,本府定有「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同時依據內 政部87年 2月27日臺內戶字第 8702927號函轉行政院60年 6月 2日台內4973號函略以 :「...若使用人確有將...代替房屋使用之意思,而客觀上復有居住之事實, 且該物體有遮風避雨之功能,并適合人類居住,復又固定於一定之處所,...可比 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視同違章建築予以處理。」觀之,申請編釘門牌之房屋, 應以「適合人類居住之要件」為其重要考量點,除了該房舍之內部空間大小應適合人 類居住外,同時其外在地理位置亦應符合無明顯立即之危險狀態,始得稱為「適合人 類居住」之要件,例如於河川中心之沙洲上之臨時建築物,因該沙洲隨時會被河水淹 沒,即不適合人居,如當事人欲申請門牌編釘,本府自不得給予編釘門牌。 四、如 貴局於本案實地考察後,認為當事人之房屋雖位於行水區,但尚不具明顯立即之 危險狀態時,同時為保障其權益,而以專簽方式給予編釘門牌,同時依照戶籍法規定 辦理戶籍登記,自無違法。然編釘門牌與房舍違法使用係屬二事,兩者應分別處理。 亦即給予編釘門牌,並非即表示其房舍可以由非法變成合法,關於該房舍位於行水區 內,如有妨害水流或該房舍有發生危險之虞,水利法主管機關仍得依其職權視情狀依 法拆除該房舍,貴局如於事後發現該房舍如有不適合人居之狀況,亦得本於職權依法 撤銷原編釘門牌之許可,同時知會水利法主管機關請其依法處理。 五、是以本案癥結點並不在於戶籍遷徙自由上,而在於該房舍之編釘門牌許可上,戶籍登 記依據現行作業規定,必須將戶籍遷徙至具有合法編釘門牌之房舍內,是以如貴局實 地勘查後,認該房舍尚無明顯而立即之危險而仍可居住時,給予門牌編釘後,應准許 當事人得自由遷徙戶籍至該門牌內(如當事人有實際居住於此之事實),如認為該房 舍位於行水區內,且有不適合人類居住之狀態,則應立即撤銷門牌編釘許可,當事人 自亦應將戶籍遷移至他處合法編定門牌房舍居住。否則如貴局給予編釘門牌後,又不 准該門牌辦理所有權人以外之戶籍遷徙申請,將造成貴局之作業困擾及民眾無法諒解 ,徒增紛擾。 備註:本函釋說明二所述「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業於100年9月28日修正法規名 稱為「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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