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增加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機會之相關做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9.07.20. 經授企字第0992039076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7月20日
    主旨:敬請 貴機關於辦理政府採購時,得參酌「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1 項各款免收押標 金或保證金之情形,以增加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並請轉知所屬單位,至紉 公誼。 說明: 一、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進行公告或興辦公共工 程,應協助中小企業取得業務機會。 二、中小企業於資金週轉不若大企業靈活;廠商在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時,除考量自身能力 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外,是否有足夠週轉資金作為押標金或保證金,亦為影響其是 否參與投標之重要因素。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 1項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 廠商須繳納押標金;得標廠商須繳納保證金,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勞務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二)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得免收押標金、保證金; (三)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免收押標金; (四)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者。 四、建請貴機關暨所屬單位考量中小企業資金運用需要,於辦理政府採購時參酌上述規定 ,得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免收取押標金或保證金,以增加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之機會 。 正本: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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