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理「雲67線拓寬工程(第五期1K+300~2K+977)」乙案,設計監造單位之技師另謀他就致 影響後續契約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1.05.02. 工程技字第1010011138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5月2日
    主旨:貴所辦理「雲67線拓寬工程(第五期1K+300~2K+977)」乙案,設計監造單位之技師 另謀他就致影響後續契約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 101年 3月28日林鄉建字第1010003601號函。 二、所詢疑義,係屬履約管理問題,應由契約兩造依政府採購法及契約規定辦理。 三、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 (一)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 8條第 1項規定:「經營工程技 術顧問公司,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經公司設立或 變更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領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加入工程技 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後,始得營業。」第17條第 2項規定: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所為之 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技師法第16條規定:「 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第 1項)。技師僅得就其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之工作為簽證;涉及現場作 業者,技師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第 2項)。…」 (二)旨案技術服務案件係屬本條例所規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從事之營業範圍,因吉○ 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業已自行停業,於停業期間不得從事本條例第 3條及第 4條所 規範之技術服務事項;另所詢「可否由原簽證技師簽證決算書圖」及「原顧問公 司及原技師是否可製作新工程之預算書圖」疑義,因本會已同意該公司申請所營 事業之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自行停業並予公告(自行停業期間自 101年 2月 4日起至 102年 2月 3日止),且該公司翁○甫執業技師亦已自行停止執業 ,爰翁○甫技師已不得執行技師業務。 正本:雲林縣林內鄉公所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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