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採購,如涉及國家機密案件者,相關注意事項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3.01.09. 工程技字第1030001053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1月9日
    主旨: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採購,如涉及國家機密案件者,相關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楊委員○環於 102年10月30日立法院第 8屆第 4會期交通委員會議質詢事 項,及本會 102年12月11日召開「研商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洩密致影響國家安全之 處理措施會議」結論辦理。 二、廠商受機關委託辦理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案件洩漏應秘密之資訊,因而獲得利益或 影響國家安全之情形,現行相關規定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第89條第 1項規定,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 辦採購廠商之人員,意圖為私人不法之利益,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1百萬元以下罰金;第91條第 1項規定,意圖使機關規劃、設 計、承辦、監辦採購人員或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或專案管理或代辦採 購廠商之人員,洩漏或交付關於採購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 訊,而施強暴、脅迫者,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92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另第 101條第 1項第 6款規定,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 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 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二)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第 6條第 3款規定,軍事機關辦理機密或極機 密之採購,參與投標廠商均須簽具保密切結書,得標商須簽具保密合約。 (三)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 8條第 7款,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 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四)技師法第19條第 1項第 5款規定,技師不得有無正當理由洩漏因業務所知悉或持 有他人之秘密之行為,違反者,將予以懲戒處分(依技師法第41條第 1項第 3款 規定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 (五)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條規定,該法所稱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 構暨依法令或受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第15條規定,國家機密之收發 、傳遞、使用、持有、保管、複製及移交,應依其等級分別管制;遇有緊急情形 或洩密時,應即報告機關長官,妥適處理並採取必要之保護措施;第32條規定, 洩漏或交付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 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 刑(第 1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第 2項)。第 1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3項)。 (六)中華民國刑法第 109條第 1項規定,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1年以上 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317條規定,依法令 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 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 1千元以下罰金。 (七)陸海空軍刑法第20條第 1項規定,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 ,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採購,如涉及國家機密案件者,請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並加強履約管理及向廠商相關人員宣導,以避免發生洩密事件致影響國家安全。 四、副本抄送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及各技師公會,技術服務廠商及所屬人員於辦 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者,應確實遵守相關保密規定。 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 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區公所 副本:立法院楊委員○環國會辦公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各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各技師公會、本會主任委員室、企劃處(網站)、工程管理處、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國會聯絡組、技術處(網站)、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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