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政府採購法第 101條之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4.05.22. 工程企字第104001403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5月22日
    主旨:貴部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101條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4年 5月 5日國採管理字第1040002752號函。 二、查行政罰法第24條第 2項規定:「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 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 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三、所詢疑義(一),廠商同一行為或事實有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 2款以上情形者,機 關已依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如該廠商亦有 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第 6款情形,經法院判決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依上開行政 罰法第24條第 2項但書規定,無須再依同條項第 6款規定辦理通知。 四、所詢疑義(二),不同公司之負責人相同,依公司法第 1條規定,仍各具獨立之法人 人格,爰僅能就違反採購法第 101條第 1項各款之公司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正本:國防部 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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