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有關執業技師得否受聘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名譽顧問職務及得否支領車馬費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05.10.11. 工程技字第105003066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主旨:有關執業技師得否受聘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名譽顧問職務及得否支領車馬費疑
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105年 9月26日送達本會之請示書。
二、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3條規定,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
執行業務﹔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本條例第13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
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
間內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
、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上開本條例第13條規定之立法意旨,
係要求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應專注於所任職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業務,以
確保工程技術服務之品質。至有關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於公司營業以外時間
之兼職行為,非本條例第13條規範之範疇(本會96年11月23日工程企字第 096004775
00號函參照,如附件)。
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為依技師法(下稱本法)第 7條第 1項第 2款所定方式
執行業務,應遵守前揭本條例第13條「專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規定;至於依本法第
7條第 1項第 1款或第 3款方式執行業務之技師,則尚無本條例第13條規定之適用,
惟依本法第7 條第 2項規定,執業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併予敘明。
四、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如擬於公司營業時間內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具公益
性之人民團體名譽顧問或無給薪顧問職務,且所兼任之顧問職務非「專任」性質,請
於兼任相關職務前,提出佐證資料說明該職務性質,依上開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但
書規定向本會申請認可。至於得否支領車馬費,本條例並無規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