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詢行政法人得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 5條第 2項或第 3項規定,被授權或受委託 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5.11.08. 臺財促字第105006988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11月8日
    主旨:所詢行政法人得否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第 5條第 2項或第 3項 規定,被授權或受委託執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疑義,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 105年11月 3日心營字第1050004766號函。 二、促參法第 5條規定,該法所稱主辦機關,指主辦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相關業務之機關, 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機關依該法辦理之事項,得授權所屬機關(構)執 行之。主辦機關得經其上級機關核定,將依該法辦理之事項,委託其他政府機關執行 之。 三、行政法人法第 2條規定,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 四、查貴中心係依「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設立之行政法人,非屬前述促參法規定 得被授權或受委託之主辦機關所屬機關(構)或其他政府機關。 正本: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副本: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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