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岸巡防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之範圍 發文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90.07.27. (九十)署巡訓字第090000943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7月27日
    本署所屬人員原具有法官、檢察官、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警察、憲兵及海關巡緝隊官 長(員警)等身分人員,均屬海岸巡防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原具司法警察身分者」之範圍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90.07.27. (九十)署巡訓字第0九0000九四三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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