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所稱「有關機關」之涵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91.05.02. 陸法字第09100074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1年5月2日
    主旨:有關 貴署函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所稱「有關機 關」之涵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署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九一) 署法規字第○九一○○○一五一一號函 。 二、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明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 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者,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 為必要之防衛處置;復於同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扣留之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 員應為之處分及其期限。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前開條文所稱主管機關, 係指執行海防、水上警察或緝私任務之機關及金門、馬祖、東引、烏坵、南沙等外島 之當地最高軍事機關。 貴署專責海岸巡防任務,依職權查緝海上走私與執行處分行 為,並與國防部、財政部、交通部、農委會等相關機關訂有協調聯繫辦法,是否須依 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移由有關機關查證後再予沒入,宜由 貴署就 實務面依個案逕予決定。有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 所稱「有關機關」之涵義乙節,請參酌前開說明審認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