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任海岸巡防總局及各地區巡防局自 98 年 12 月 10 日起,辦理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 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98.12.10. 署人任字第0980020709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主旨:委任本署海岸巡防總局及各地區巡防局自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起,辦理志願 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賠償義務人應賠償金額之追繳 ,及屆期未賠償者,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等相關事項。 依據: 一、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 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賠償義務人應賠償金 額之追繳,及屆期未賠償者,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等相關事項, 自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0 日起,委任本署海岸巡防總局及各地區巡防局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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