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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道不在保衛免除或緩征(召)之列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22.5.15.院字第896號
發文日期:民國22年5月15日
寺廟僧道既不在縣保衛團法第五條各款免除之列,自有入團編練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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