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僧道不在保衛免除或緩征(召)之列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22.5.15.院字第896號
    發文日期:民國22年5月15日
    寺廟僧道既不在縣保衛團法第五條各款免除之列,自有入團編練之義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