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定期限之房屋租賃,本條優先於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而適用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0.5.14.(40)指參字第561號
    發文日期:民國40年5月14日
    未定期限之房屋租賃,在房屋租賃條例失效後,應即適用土地法第一百條以判斷出租人有無 收回房屋之權,而不適用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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