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聘任之教職員非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0.10.01. (40) 臺公參字第428號
    發文日期:民國40年10月1日
    (舊) 臺灣省至縣市議會議員選舉罷免規程第二十三條規定, 公務人員當選縣市議會議員時應即辭去原職。復查公立中小學 校長受有俸給者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委任之中小學校 教職員受有俸給者均為公務員服務法上之公務員,其聘任之教 職員則否,亦經司法院著有解釋 (院解字第二七五九號及第二 九六八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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