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養者自為戶長時,其本身父母遷入同居,其稱謂欄應填「本生父」或「本生母」 發文機關:司法院發文字號:司法院 41.09.08. (41) 臺電參字第7122號發文日期:民國41年9月8日 按民法用語以「本生父母」與「養父母」相對稱,是以被收養者自為戶長時,其本身父母遷 入同居,其稱謂欄似應填「本生父」或「本生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