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在未依法撤銷前,應認有行為能力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2.09.09. (42) 臺公參字第4490號
    發文日期:民國42年9月9日
    一、查司法院二十四年院字第一二八二號解釋略為:「不達法定結婚年齡而結婚者,在未 依法撤銷前認有行為能力」。 二、來函所述情形,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雖已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之訴,但在結婚尚 未依法撤銷前,依前開解釋,該未成年人仍有行為能力;但為防免日後糾紛計,該法 定代理人似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先聲請為異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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