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租人對於超過本條所定限制部分之租金,無請求權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42.12.18. (42) 臺公參字第6057號
    發文日期:民國42年12月18日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係屬強行規定,如經縣市政府依該條合約減定後,契約當事人雙方均有遵 守履行之義務,從而出租人對於超過部份依法即無請求權,易言之,承租人即得拒絕給付該 超過部分。至該條文所謂:「強制減定之」,與強制執行法並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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