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已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得否再予配借職務宿舍乙案 發文機關: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5.10.12.北市法一字第0953258720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主旨:為辦理 貴局95年度職務宿舍選配,其中有部分報名員警在臺北縣、市及基隆市以外 縣市已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得否再予配借職務宿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95年9月29日北市警後字第09540686000號函。 二、按行政院訂頒之宿舍管理手冊第 1點、第 7點第 2項及第29點分別規定:「為統一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宿舍管理,特訂定本手冊。」、 「經獲政府輔助購置住宅人員,除因職務調動,致輔購住宅地點與工作地點之距離非 當天所能往返,得由機關首長核准借用單身宿舍者外,不得申請借用宿舍;已借用職 務宿舍或單身宿舍者,應於辦妥貸款後三個月內騰空,並交原管理機關依規定處理。 」、「地方政府之宿舍管理,得參照本手冊辦理。」據此,前揭手冊之訂定,目的在 於規範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之宿舍管理事務,地方政府對於宿舍之管理,雖得 參照前揭手冊辦理,惟該手冊並不當然拘束各級地方政府,各級地方政府自得基於其 特殊需求、考量,另行訂定管理規範,合先敘明。 三、次按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及單身宿舍設置管理要點第 1點及第12點規定: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職務及單身 宿舍之設置管理,除依行政院頒宿舍管理手冊(以下簡稱宿舍管理手冊)規定外,悉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各機關學校因地處偏遠或業務特殊情況,得參照宿舍管理 手冊與本要點另訂管理規定報經本府核准施行。」從而,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得因地 處偏遠或業務特殊情況,參照前揭管理手冊與要點另訂管理規定,報經本府核准後施 行。 四、再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第 1點及第 4點第 2款分別規定:「本 要點依據行政院頒布之宿舍管理手冊規定訂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配借 職務宿舍:本人或配偶已在臺北縣、市及基隆市輔購公教住宅者。」是以,前開要點 對於不得配借職務宿舍之情形,即與前揭行政院訂頒之宿舍管理手冊第 7點第 2項規 定略有差異。 五、對於 貴局訂定之管理要點第 4點第 2款規定是否有牴觸行政院訂頒之宿舍管理手冊 第 7點第 2項規定,從公平性之觀點而言,自始未獲政府輔助購宅者,即與已獲政府 輔助購置住宅人員,更需要政府優先配借職務宿舍,且在臺北縣、市及基隆市以外縣 市已獲輔助購宅者,如考量福利不重複給予之母法精神,亦不宜再配借職務宿舍,故 貴局訂定之管理要點第 4點第 2款規定,就此而言,似有牴觸行政院訂頒之宿舍管 理手冊第 7點第 2項規定之可能;惟從員警業務性質之觀點而言,本府員警如自外縣 市被依法「強制」調往本府服務,乃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且本府員警每日服勤時間長 達12小時,基於員警之工作特性及安定其家庭生活之特殊考量,依據前開本府宿舍設 置管理要點第12點規定, 貴局自得參照前揭管理手冊與要點另訂管理規定,並報經 本府核准後施行,似不必然發生牴觸。 六、綜上所述,依據前開本府宿舍設置管理要點第12點規定,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既得因 地處偏遠或業務特殊情況,參照前揭管理手冊與要點另訂管理規定,而 貴局基於員 警業務特性另訂管理要點,並報經本府核准後施行,自屬於法有據。且 貴局管理要 點第 4點第 2款規定,自85年 9月 5日訂定發布施行至今已經十年之久,此項施行多 年之行政先例似應予尊重。惟 貴局前揭規定未盡合理考量自始未獲政府輔助購宅者 ,與在臺北縣、市及基隆市以外縣市已獲輔助購宅人員,仍居於同等之申請地位,致 生不公平之爭議,其合理性確有重新檢討之必要,而宜檢討修正,或可從員警積分評 比上予以調整,以兼顧公平及員警居住生活之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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