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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因繼承而擔任公司董事者,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之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3.05.12. 83臺會義議字第1231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5月12日 【來文機關及文號】 銓敘部83年 4月29日83台華法一字第 0975549號 【來文詢問內容】 公務員因繼承而擔任公司董事者,是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之規定。 【本會函覆要旨】 依公司法規定董事之產生,係由股東選任,並無當然繼承之情事。公務員因繼承股權而被選 任為董事者,應就擔任公職或公司董事二者擇一,否則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 1項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