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時,是否即移送懲戒或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 分及約僱人員是否為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案 發文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83.9.27. 83臺會義議字第2745號
    發文日期:民國83年9月27日
    【來文機關及文號】 銓敘部83年 8月20日83台華法四字第 1029006號 【來文詢問內容】 有關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之規定時,是否即移送懲戒或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 分及約僱人員是否為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 【本會函覆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第 3項規定:「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 由主管長官行之」,乃法律授權主管長官得逕為懲戒處分之規定,故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 以下之公務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主管長官得逕為懲戒處分。至有關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 第 4項規定適用之疑義,因該法係貴部主管之法律,應請自行參酌立法精神及實際運作情形 決定之。 雇員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業經司法院院字第1012號解釋在案,惟雇員仍屬公務員服 務法之公務員,服務期間仍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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