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向香港地區送達訴訟文書案件,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逕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香 港事務局統籌辦理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86.7.25.(86)院臺廳民一字第1599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6年7月25日
    主旨:有關向香港地區送達訴訟文書案件,自(八十六) 年七月一日起請逕函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轉香港事務局統籌辦理,至於囑託香港地區調 查之案件,則應由囑託之法院函報本院轉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於外國為送達訴訟文書,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 領事為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定有明文。此項囑託依本院八十四年一月十四 日(八四)院臺廳民一字第二一四五五號函修正發布之「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 事項」第七十七則規定,應由囑託法院函請外交部司辦理,並副知本院民事廳。又送 達人為外國人時,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主文譯本。另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及 公文程式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在外國送達刑事訴訟文書及各機關致人民之公文,亦準 用上述規定程序。 二、自本(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英國結束在香港之統治,將該地移交中共政權,成為 中國大陸之特別行政區,依據現況,自難再將香港視為外國地區。為因應此一情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特設置香港事務局辦理有關事宜,為此,外交部已將香港地區之有 關業務自本年七月一日起移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協調,國內各級法院在香港地區 送達訴訟文書自應改由委託機關逕函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 三、至於囑託香港地區調查之案件,依前述「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十二 則第二項之規定,應由囑託之法院函報本院轉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理。(司法院86 .7.25.(86)院臺廳民一字第一五九九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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