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固得聲 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惟若係法律見解之歧異,依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意旨,法官於審判案 件時既不受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行政命令之拘束,法官自應秉持憲法第八十條獨 立審判之原則自行解決,不得遽行聲請大法官為統一解釋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87.12.21. 八十七年度秘臺大二字第28489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7年12月21日
    主旨: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 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固得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惟若係法律見解之歧異, 依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意旨,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既不受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 規所為行政命令之拘束,法官自應秉持憲法第八十條獨立審判之原則自行解決,不得 遽行聲請大法官為統一解釋。請查照。 說明:依本院大法官第一一0八次會議及第二八四0次大法官全體審查會關於法官聲請統一 解釋案之決議辦理。(司法院87.12.21. 八十七年度秘臺大二字第二八四八九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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