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國立大學教授之懲戒程序及係由何單位掌理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90.5.16. (90)臺會議字第01501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5月16日
    【來文機關及文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 4月24日嘉院昭刑敬自字三十二第 06461號 【來文詢問內容】 關於國立大學教授之懲戒程序為何?係由何單位掌理? 【本會函覆要旨】 國立大學聘任教授,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就 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308號解釋)。有關公務 員懲戒程序,請參考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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