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含「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93.09.22. 秘臺處一字第0930023490號
    發文日期:民國93年9月22日
    主旨:檢送行政院「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含「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函暨附 件影本各一份,請 查照。 說明:依本院秘書處案陳行政院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院臺秘字第0930089122號函副本辦理。 附表: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 附件:行政院 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院臺秘字第0930089122號 主旨:檢送「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含「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一份,並自即 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本原則自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式」第一 階段優先推動之無須修法立即採行措施(如各類申請書表、圖表、機關內部表單及相 關文件等)為適用範圍。至所有公文書(如令、函原),配合「公文程式條例」第七 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全面適用。 附件: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一、為使各機關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有一致之規範可循,特訂定本原則。 二、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 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 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 三、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如地名、書名、人名、店名、頭銜等)、慣用語 者,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四、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 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定、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 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附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