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職公務人員參加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錄取後,不得以請事假、公假或留職停薪方式參加占 缺訓練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96.08.16. 秘臺人二字第0960017308號
    發文日期:民國96年8月16日
    主旨:現職公務人員參加 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錄取後,不得以請事假、公假或留職停 薪方式參加占缺訓練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按銓敘部民國 96年 7月31日部法二字第 0962833135 號電子郵件略以,查公務員服 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次查有關現職公務人員應特種考試錄取, 接受無論是否占缺之實務訓練期間,得否核給公假或辦理留職停薪疑義,前經該部94 年11月10日部管四字第 0942554960 號書函釋略以,不宜核給公假,不得准予留職停 薪參加訓練,基於衡平,亦不宜以請假方式辦理。復查本院 96年司法事務官甄審及 訓練辦法第 11 條規定:「(第 1 項)甄審錄取人員應接受專業課程訓練 6 週、 實習訓練 10.週,共為期 16 週之訓練。(第 2項)甄審錄取人員之專業課程訓練, 由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實習訓練由占缺訓練機關辦理。」第 16 條規定:「 (第1 項)甄審錄取人員訓練期間,由占缺訓練機關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 標準發給津貼。(第 2項)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其訓 練期間之津貼,仍准支原敘級俸,至其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 原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 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準此,現職公務人員應 96年司法事務官公開甄審錄取後,尚不得以請假或留職停薪 方式接受訓練。 二、檢附銓敘部上開電子郵件及該部 94年11月10日部管四字第 0942554960.號書函影本 各 1份。(本函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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