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關於辦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解密時,該文書之原核定主管業已更動,應由接任之主管或具 權責人員進行核定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97.03.18. 秘臺處五字第0970005595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3月18日
    主旨:一般公務機密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應限制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者外,應予公開 ,各機關應即檢討解密,毋須囿於現行文書處理手冊須由原核定主管解密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秘書處案陳行政院秘書長 97年 3月10日院臺秘字第 0970083104 號函副本辦 理,並附該函影本。 二、各機關辦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解密時,倘遇原核定主管有異動,毋須囿於司法機關行 政文書處理手冊第 77 點(三)須由原核定主管核定之規定,應由接任該主管職務者 或由機關內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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