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函為在道路上以貨車載運之中古機車,如經查證機車車身顏色與原 登記之車身顏色不符,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 處罰一案,敬請 查照釋復。 發文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警政署 92.09.04. 警署交字第09201214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2年9月4日
    主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函為在道路上以貨車載運之中古機車,如經查證機車車身顏色與原 登記之車身顏色不符,可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 處罰一案,敬請 查照釋復。說明: 一、依據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北警交字第0920084169號函辦 理,檢附該函影本一份。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汽車顏色、型式......等如有變更,均應向 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本案倘經查明事實且無正當理由者(如前往公路監理機關 辦理檢驗及異動登記途中),似可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各項異動,不依規定申報登記者」之規定舉發處罰。(內政部警政署 92.09.04. 警署交字第0九二0一二一四八0號函) 附件:臺北縣政府警察局92.08.20. 北警交字第0九二00八四一六九號函 主旨:有關道路上以貨車載運之中古機車,如經查車身顏色與原登記不符,是否可依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疑義案,請 鑒核。 說明: 一、依據本局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執行「反銷贓」專案工作研討會決議事項辦理。 二、現有許多中古車商以貨車載運中古機車往返其所屬車行,本局為執行「反銷贓」專案 工作,常發現其所載運之機車有變更車身顏色之情形,得否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舉發,函請釋疑,俾求員警執法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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