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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故未能於申請結婚登記日完成登記,其結婚生效日究為申請日或登記日,涉及法律
解釋及適用問題,屬審判核心事項,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中本其法律確信判斷。另,有關研議
以自然人憑證辦理結婚登記乙節,查民法就辦理結婚登記之方式並未加以規範,惟仍請注意
戶籍法第 47 條之規定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97.08.13. 秘臺廳少家二字第0970016419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8月13日
主旨:有關 貴部研擬增訂之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條文及研議以自然人憑證辦理結婚登
記乙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7年 7月30日台內戶字第 09701210122號函。
二、旨揭事項,除請參酌本院97年 7月29日秘臺廳少家二字第0970014137號函復 貴部之
意見外,另當事人因故未能於申請結婚登記日完成登記,其結婚生效日究為申請日或
登記日,涉及法律解釋及適用問題,屬審判核心事項,由法官於具體個案中本其法律
確信判斷,本院尚不便表示意見;有關研議以自然人憑證辦理結婚登記乙節,查民法
就辦理結婚登記之方式並未加以規範,惟仍請注意戶籍法第47 條之規定。
正本:內政部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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