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99年 5月26日總統公布之民法第 753條之 1修正條文,其施行日期宜類推適用中央法規 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即99年 5月28日起發生效力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99.12.28. 秘台廳民一字第099002840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主旨:有關 貴部函詢民法第 753條之 1施行日期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99年11月22日法律決字第0990700752號函。 二、查民法債編施行法未就99年 5月26日經總統公布之民法第 753條之1 特定施行日期, 亦未授權另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且未明定自公布日施行,其時間效力,應依一般效 力範圍定之,即類推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即99 年 5月28日起發生效力。 正本:法務部 副本:本院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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