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工人員於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 案件開庭報到手續時,得以其所屬機關(構)及工作證號代替簽名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0.02.23. 秘臺廳刑二字第100000449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0年2月23日
    主旨: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 開庭報到手續時,陪同被害人或兒童、少年出庭之社工人員報到簽名,得以其所屬機 關(構)及工作證號代替之,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院99年12月23日「營造友善的司法環境:陪同在場權之落實與深化」公聽會及99 年12月29日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第 5屆第 2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辦理。 二、旨揭社工人員於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2條規定之性侵害犯罪案件、兒童及少 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該條例第四章之案件,以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案件開 庭報到手續時,該陪同被害人或兒童、少年出庭之社工人員報到簽名,得以其所屬機 關(構)及工作證號代替之,以妥適保障其身份資訊及人身安全。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 江地方法院 副本: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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