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友善列印功能
-
有關教師因兼任行政職務違法失職,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予以休職之懲戒處分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101.02.13. 臺會議字第101000025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2月13日
【來文機關及文號】
教育部 101年 1月18日臺人(二)字第1010004131號
【來文詢問內容】
有關教師因兼任行政職務違法失職,經本會議決予以休職之懲戒處分執行疑義。
【本會函覆要旨】
按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
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308號解釋有案。
來函所敘兼任行政職務之某國中陳姓教師、汪姓教師,經本會議決各予休職壹年、陸個月之
懲戒處分,依上開解釋意旨,自僅休其所兼行政職務,並不包括其教師本職。陳、汪二師之
休職懲戒處分,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2條之規定,應由受處分人之主管長官於
收受本會議決書之翌日執行之。又休職懲戒處分既不包括陳師、汪師之教師本職,則渠等人
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為之,其得否晉薪、發給考核獎金等情,核與公
務員懲戒法第12條規定無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