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修正「法院(機關)門首英譯名稱參考表」、新增「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英譯名稱參考 表」及增修並更名「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內部單位及職稱英譯名稱參考表」,請 查 照參考。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1.11.19. 院台廳司四字第101003254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主旨:修正「法院(機關)門首英譯名稱參考表」、新增「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英譯名稱參考 表」及增修並更名「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內部單位及職稱英譯名稱參考表」,請 查 照參考。 說明: 一、本院93年 5月24日院台廳司四字第0930013642號函計達。 二、為配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自 102年 1月 1日起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已於 101年 6月 1日成立,基於國際通用之考量,依現行 中文譯音採漢語拼音之原則,修正法院(機關)門首英譯名稱,並訂定各地方法院簡 易庭英譯名稱供參考使用。 三、另因應本院主管相關法規制定、修正,新增內部單位及人員職稱,爰統一英譯供參。 本院原函頒之「法院內部單位英譯名稱參考表」併更名為「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內部 單位及職稱英譯名稱參考表」。 四、隨文檢附旨揭英譯名稱參考表各 1份。 正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 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本院大法官書記處、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 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本院參事室、本院秘書處、本院人事處 、本院會計處、本院統計處、本院政風處、本院公共關係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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