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法官法施行後,法官、檢察官可否至大陸地區進修攻讀學位 1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1.12.03. 秘台人三字第101003261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3日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法官法施行後,法官、檢察官可否至大陸地區進修攻讀學位 1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1年11月19日法人字第 10108128420號函。 二、茲以公務人員可否赴大陸地區進修,事涉國家大陸政策;另法官法並未規定法官、檢 察官可赴大陸地區進修,依該法第 1條第 3項規定,應與一般公務人員受相同規範。 正本:法務部 副本:本院資訊管理處(登法學檢索)、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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