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貴部函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擬辦理該署檢察官廖○○俸級變更所涉該員 101年 年終職務評定如為良好,可否再晉級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2.02.22. 秘臺人三字第102000382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2月22日
    主旨:貴部函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擬辦理該署檢察官廖○○俸級變更所涉該員 101年 年終職務評定如為良好,可否再晉級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2年 2月 4日部特一字第1023680726號函。 二、相關規定如下: (一)公務員懲戒法(下稱公懲法)第12條規定:「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 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 ,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稱考績法)第10條:「年終考績應晉俸級,在考績年度內已 依法晉敘俸級或在考績年度內升任高一官等、職等職務已敘較高俸級,其以前經 銓敘審定有案之低官等、職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職等之年終考績者, 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但專案考績不在此限。」 (三)法官職務評定辦法(下稱職評辦法)第 7條規定:「(第 1項)職務評定之獎懲 如下:一、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晉一級,並給與 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務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 …。(第 2項)連續四年年終評定為良好,且未受有刑事處罰、懲戒處分者,除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給與獎金外,晉二級…。」 (四)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下稱現職法官改任換 敘辦法)第 4條規定:「(第 1項)現職法官應就其原銓敘審定結果,依下列規 定辦理改任:…(第 2項)前項改任人員,依其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 之俸點,分別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至改任職務之本俸最高級。如有超過部分 仍准照支,俟將來試署或實授時,再予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 (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96年 8月21日臺會議字第0960001499號書函略以,按公懲法第 12條規定,在晉敘限制期間,無論何種晉敘原因均應受此限制。 (六)貴部92年 6月20日部特一字第0922243821號函略以,91年 8月29日前經貴部審定 「合格試署」之法官、檢察官或經本部審定「合格」之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 於試署期滿成績及格,得按原敘俸級晉敘本俸 1級。 三、有關貴部所詢疑義,分項說明如下: (一)法官法已於 101年 7月 6日施行,依該法第71條規定,法官不列官等、職等。廖 檢察官亦已配合改任換敘,依法官俸表核敘俸級,其得否依法官俸表晉敘 1級, 貴部認為不無疑義 1節:查現職法官改任換敘辦法第 4條第 2項規定,現職法官 係以原銓敘審定之俸點,按法官俸表之俸點,分別換敘同數額俸點之俸級為原則 。復審酌廖檢察官係因受休職處分致使其試署改實之晉級執行日,延後生效,該 晉級權益似不宜因法官法施行而喪失。 (二)至法官法施行前,試署改實當年已晉級有案者,依考績法第10條規定,年終考績 考列乙等以上時,不再晉敘。廖檢察官於辦理 101年度職務評定時,如合於晉級 條件時,應否參酌考績法規定不予晉敘,以期衡平 1節:審酌法官法施行後,法 官考績改以職務評定辦理;惟本院仍參照考績法相關規定,訂定職評辦法;對於 該辦法未明定之適用疑義,如無特殊考量,宜參照考績法規定辦理。爰法官法施 行後,試署改實當年度已晉級有案者,年終職務評定如為良好,似不宜再晉級, 俾使適用新舊制二者間,有所衡平。 四、依法官法第89條第 1項規定略以,第73條至第75條於檢察官準用之。本案本院僅以法 官法主管機關之立場提供法律適用疑義之見解供參,至具體個案是否準用,仍請法務 部本於權責卓處,附予敘明。正本:銓敘部 副本: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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