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法官宜否兼任法務部「國家賠償法研究修正小組」、「行政程序法研究修正小組」、 「行政執行法研究修正小組」及「行政罰法諮詢小組」委員,請 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2.04.29. 秘臺人三字第102001122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4月29日
    主旨:法官宜否兼任法務部「國家賠償法研究修正小組」、「行政程序法研究修正小組」、 「行政執行法研究修正小組」及「行政罰法諮詢小組」委員,請 查照。 說明: 一、按法官法第16條規定:「法官不得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 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三、司法機關以外其他機關之法規、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或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委員…五、其他足以影響法官獨立審判或與其職業倫理 、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及第17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 ,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 二、查法務部「國家賠償法研究修正小組」、「行政程序法研究修正小組」及「行政執行 法研究修正小組」均屬任務編組,主要從事相關法律之研修,尚無涉及個案之決定。 核其任務無損於法官身分尊嚴、良好形象。法官兼任上開小組委員,尚與法官法有關 禁止法官兼職之規定,不生牴觸;惟仍須報經法官法第17條所定核准權責機關首長同 意。 三、依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第 1點規定,其任務為釐清行政罰法相關法律疑 義,以解決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於適用時可能遭遇之各種疑義。是該小組之性質與功能 ,實際上相當於法官法第16條第 3款規定之法規委員會。依該款之立法目的(分權原 則),及本院法官倫理規範諮詢委員會結論:法官擬兼任之職務或業務,若該兼任之 職務內容,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或法官於職務內容所為表示,對個案之決定或結果 具有相當影響力或決定性者,即該當法官法第16條第 5款「與其職業倫理不相容」。 基此,法官不宜兼任該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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