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各法院受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刑事案件或民事保護令等事件時,應注意相關法令關於 被害人、通報人等身分資訊保密之規定,請 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2.05.23. 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2001066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2年5月23日
    主旨:各法院受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刑事案件或民事保護令等事件時,應注意相關法令關於 被害人、通報人等身分資訊保密之規定,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頃據外界反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通報人之身分資料,疑似有相對人藉由閱卷方 式獲悉之情形。 二、為保障依法應予保密身分資訊人員之安全,暨營造友善司法環境,各法院受理旨揭案 件時,應切實依相關法令及作業規定辦理保密事宜;受理其他刑事案件或家事事件而 有依法應保密身分資訊或住居所等情形時亦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8條第 2項、第 12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第 3項、第45條第 3項、第50條第 2項、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第 9條第 2項、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9條、第21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11條第 1項、證人保護法第11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 5項、身心 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6條第 3項、老人福利法第43條第 2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8 條第5 項、法院辦理性侵害犯罪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點、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 行注意事項第 9點第 2項、第16點、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 注意事項相關保密規定、本院98年4 月23日院臺廳刑二字第0980009830號等參照)。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 江地方法院 副本:本院刑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檢索系統之行政函釋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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