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所詢「法院製作內含有未成年子女即兒童、少年權益事項之家事事 件裁判書,該裁判書應否公開及遮隱」等疑義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3.05.05. 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3000987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5月5日
    主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所詢「法院製作內含有未成年子女即兒童、少年權益事項之 家事事件裁判書,該裁判書應否公開及遮隱」等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3年 4月 7日院欽文仁字第1030002170號函。 二、旨揭疑義分別說明如下: (一)得否引家事事件法第 9條作為家事事件裁判書不公開之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 第 1項但書所指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係指專門就裁判書定有限制公開其內容之法律而言,如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權法)第69條、少年事件處理 法第83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3條、智慧財產法院 組織法第43條等(99年11月24日修正法院組織法第83條立法說 明、本院 101年10月29日秘台廳司一字第1010030347號秘書長 函參照)。而家事事件法第 9條係就處理程序公開與否所為規 定,與裁判書內容應否公開,尚有不同。 (二)家事事件之裁判書,是否係兒權法第69條第 2項所定之「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 開之文書」:兒權法及其子法就該項文書並 無定義。惟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41條、郵務機構送達訴訟文書 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及實務運作,家事事件之裁判書依法對當 事人或關係人以外之不特定第三人公開時(如公示送達),應 屬上開文書之範疇。 (三)兒權法第69條第 2項除外規定所稱「前項第 3款」問題:依兒權法施行細則第22 條規定,該法第69條第 2項所稱前項第 3款規定 之情形,係指兒童及少年(下稱兒少)為各該事件之當事人或 關係人,依法須向該兒少為公示送達者而言(如公示送達公告 揭露應受送達之兒少姓名),非指有上述情形時,即可以揭露 足以識別該兒少身分之資訊。 (四)不得揭露兒少身分資訊之家事事件裁判書製作及公開疑義: 1.兒權法第69條第 2項係就裁判書必須公開時所為規定,與裁 判書應為如何之記載無關。因家事事件裁判內容,涉及既判 力範圍、執行名義內容等事項,故法院製作兒權法第69條第 1 項第 3款所定事件之裁判書時,仍得依製作一般家事事件裁 判書之方式處理(法院製作少年事件裁判書之例、本院 101 年 4月12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1010010217號函參照)。 2.上開裁判書須對當事人或關係人以外之不特定第三人公開時 (例如公示送達、上傳裁判書至網站供查詢、提供予媒體或 發布新聞等),處理如下: (1)對兒少之父母或監護人為公示送達:依一般公示送達方式 為之。但就公示送達公告及其附件中足以識別該兒少身分 之資訊,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照片或影像、聲音 、住所、親屬姓名或其關係、就讀學校或其班級等個人基 本資料(兒權法施行細則第21條參照),應予適當遮掩, 以免其身分遭識別。 (2)兒少本人為當事人或關係人,依法須對其為公示送達:得 於公示送達公告及其附件中揭露其姓名之全部或一部,其 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則應適當遮掩。 (3)傳裁判書至網站供查詢、提供裁判書予媒體或發布新聞等 :應遮掩足以識別該兒少身分之資訊後,始得上傳、提供 或發布。另為確保兒少隱私,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已將上 傳之上開裁判書列為暫不公開,俟有人聲請公開時,經檢 視足資識別兒少身分之資訊是否已為適當遮掩後,始提供 查詢(兒權法第69 條第 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法 院組織法第83條、法院裁判書公開之系統處理流程【如附 件】參照)。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 江地方法院 副本:本院司法行政廳(含附件)、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判解函 釋區)(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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