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配合政府推動戶籍謄本減量,各法院認有查閱當事人戶籍謄本之必要時,宜儘量逕行利用戶 役政資訊系統查詢所需戶籍資料,避免由當事人檢附戶籍謄本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3.05.19. 院臺廳民一字第103001158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5月19日
    主旨:為配合政府推動戶籍謄本減量,各法院認有查閱當事人戶籍謄本之必要時,宜儘量逕 行利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所需戶籍資料,避免由當事人檢附戶籍謄本。請 查照轉 知所屬。 說明:依內政部 103年 4月23日台內戶字第 10301494531號函辦理。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 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 法院 副本:內政部、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管理處 (請張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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