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得兼任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理事、監事、會員等非支領專任全時薪資之職務 ,嗣後並免依法官法第17條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3.07.03. 秘臺人三字第103001780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7月3日
    主旨:法官得兼任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理事、監事、會員等非支領專任全時薪資 之職務,嗣後並免依法官法第 17 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相關規定如下: (一)法官法第17條規定:「法官兼任前條以外其他職務者,應經其任職機關同意;司 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院長及機關首長應經司法院同意。」 (二)聯合國關於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第 9條規定:「法官可以自由組織和參加法 官社團和其他組織,以維護其利益,促進 其專業培訓和保護其司法的獨立性」。 二、法官(含大法官及法官兼院長)參加由法官所組成,以維護司法獨立為宗旨之社團為 國際公約所保障之權利。基此,本院對於法官參加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女法官協會為 會員或擔任理、監事等非支領專任全時薪資之職務,均予同意,嗣後得免逐案依法官 法第17條規定申請同意。 正本:本院所屬各機關、法院(36)、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大法 官辦公室、本院大法官書記處副本: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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