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釋示法院裁判書是否屬政府資訊,非案件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申請89年以前地方法院裁判書, 是否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法令相關程序辦理等疑義 1案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 103.08.04. 院臺廳民一字第103001744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8月4日
    主旨:貴院轉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法院裁判書是否屬政府資訊,非案件之當事人或 關係人申請89年以前地方法院裁判書,是否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法令相關程序 辦理等疑義 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3年 6月19日院欽文莊字第1030003896號函。 二、按法院裁判書係法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之文書,核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條規定之政 府資訊。又按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 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 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依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 2條規定,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係對於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另有規定者,應優 先適用。 三、自89年起各法院裁判書,除其他法律另有限制公開之規定者外,原則上均已公開,收 錄於本院網站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至於89年以前未收錄於上開系統之裁判書,非案件 之當事人或關係人申請提供,法院應本於權責,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第18條及 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辦理。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資 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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