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巴西商務辦事處領事在我國執行該國人民之分居或離婚裁決職務是否有效一事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3.09.05. 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3002348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3年9月5日
    主旨:有關巴西商務辦事處領事在我國執行該國人民之分居或離婚裁決職務是否有效一事,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103年 8月15日外條法字第 10324054800號函。 二、查本院主管法規中,就外國領事於我國執行職務之效力如何或是否有效,並無任何規 範。又參據 貴部來文所述,巴國領事所為旨揭裁決之性質,似與外國法院所為之確 定裁判不同,故與本院職掌尚無直接關聯;退步言,縱該項裁決類似於外國法院所為 確定裁判或因該項裁決發生爭執,而須聲請我國法院承認或裁判,亦應由受理具體個 案之法院本其法律確信判斷,基於尊重憲法保障審判獨立之精神,本院未便表示意見 供參。 正本:外交部 副本:本院資訊管理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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