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候補及試署法官書類送審相關規範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4.07.09. 秘臺人三字第104001853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7月9日
    主旨:有關候補及試署法官書類送審相關規範,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法官法第99條規定:「於本法施行前尚未取得實任法官、檢察官資格者,仍依施行前 之相關法令取得其資格。…」又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下稱考 核辦法)第20條規定略以,本辦法施行前尚未取得實任法官資格之候補、試署法官, 仍依廢止前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下稱考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服務成績考核。 二、考查辦法第16條第 1項規定:「試署法官派代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成績審查,其裁判 或相關書類之審查,應就最近一年內(含候補書類及格之日後)其擔任受命或獨任法 官之裁判或相關書類共十件…報送司法院…」是如於本院函復法官書類電腦隨機抽取 結果之日起30日內,檢送書類至本院者,以服務法院報送法官辦案書類目錄清冊之日 為候補書類及格日;如逾30日者,以服務法院函送書類之日為候補書類及格日。 三、為符合審查試署服務成績及延長候補、試署再予審查之制度立意,適用考查辦法者, 依送審時點按比例計算各類書類可回溯報送之件數,爰請依「適用候補試署法官辦理 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之各類書類可回溯報送件數說明表」辦理。 四、依考核辦法第11條第 1項規定:「試署法官應於試署期滿前六個月內,自行指定其中 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該日回溯一年內(含前條第一項自行指定基準日翌日起之候補 期間)所作裁判書類十件…報送司法院…」是適用該辦法辦理試署服務成績審查者, 亦得回溯報送候補書類,於該辦法修正前,亦依前開說明表所列試署書類送審件數規 範辦理。 五、訂定「候補試署法官書類送審情形表」,請於報送候補或試署法官辦案目錄清冊及自 選書類10件至本院審查時,併填送本院。 六、檢送「適用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舊制)者,書類送審報送時 點及區間說明表」、上開說明表及情形表各 1份,另將登載於本院院內網站/審判資 訊服務站/法官人事專區/候補試署法官服務成績考核項下。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 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 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 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臺灣高等法院(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含附件)、本院人事處(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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