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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官在職進修時數相關規範,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4.10.05. 秘臺人三字第104002692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4年10月5日
主旨:有關法官在職進修時數相關規範,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法官法施行前,並無法官每年應從事在職進修之相關規定。嗣為因應多元化社會及順
應時代脈動,始有法官應於任職期間持續進修以吸收新知之規範,俾其精進裁判品質
。法官法第81條第 1項明定:「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第
3條第 1項亦規定,法官每年度應至少從事第 2條所定在職進修40小時,但均未明定
在職進修時數上限。
二、近有本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反映:部分法官有進修時數過多致影響審判業務之情形
,建請本院研議是否訂定法官進修時數上限。案經審酌各機關法官人力結構(如實任
法官與候補或試署法官比例)、審判業務之繁雜性、案件多寡、事務分配原則及法院
學習資源等情形不一,致受訓需求及實際從事進修情形不同;復考量法官在職進修相
關規範,自 102年始正式實施,迄今實施期間僅 2年有餘,實務上法官在職進修時數
是否有過多致影響審判業務之情形,宜再觀察。爰現階段仍維持不明定法官每年度從
事在職進修時數之上限。
三、請各機關審酌法官有無因在職進修時數過多致影響審判業務執行之情形,自行調控,
並適時促請法官應以審判本務為重。
正本:本院所屬各機關(36)
副本: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
政廳、本院資訊處(請登法學函釋)、本院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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