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即日起,法院職權通知或通報戶政機關家事事件裁判資料,均以電子傳輸方式辦理,並檢 附相關文件及通報內政部戶政司系統使用手冊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5.05.25. 秘臺廳少家二字第10500138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5月25日
    主旨:法院依法應依職權通知或通報戶政機關之家事事件裁判資料,自即日起,請均以電子 傳輸方式辦理;經以此方式辦理者,無庸再寄送裁判正本予戶政機關,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院已完成審判系統「通報內政部戶政司」功能之增修(增加通報「其他家事事件」 類別),故法院均得經由該系統進行旨揭裁判之通知或通報。為節能減碳及減少寄送 紙本裁判之勞資,請督促所屬辦理如主旨(本院 105年 1月 8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10 50000891號秘書長函參照)。 二、法院依前開系統傳輸之家事事件裁判範圍及本院相關函文如附件 1之一及附件 1– 1 ,另以審判系統「收養案件通報內政部兒童局」功能傳輸之收養事件裁定範圍如附件 1之二(此部分已改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又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收養事件准駁之裁判正本,仍應寄送該管直轄巿、縣(巿 )主管機關,請轉知所屬注意。法院基於行政協助立場,函送予戶政機關之家事事件 裁判資料,請詳見附件 2。 三、隨函檢附通報內政部戶政司系統使用手冊 1份,該使用手冊並置本院內網(審判資訊 服務站/少年及家事業務專區/系統使用手冊下載區)供參。 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內政部(含附件)、衛生福利部(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函示專區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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