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懲戒停職人員未受免職或判刑者,可否補發俸給。 發文機關:司法院
    發文字號:司法院院字第274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年1月1日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現為第四條)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未受免職處分 或科刑之判決者(現為徒刑之執行),如已調任同官等之他職,依該條第三項(現為第六條 ),自應補給停職期內之俸給。(司法院院字第二七四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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