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機關女職員參加勞軍及婦女會活動給假疑義 發文機關:考試院
    發文字號:考試院 46.01.01. (46)臺試秘二字第0842號函(一)
    發文日期:民國46年1月1日
    女職員奉服務機關之命參加各種勞軍活動可視為公差。至參加婦女會 各項活動,因該會設有專任人員,仍須另請事假。(考試院 46.01.01.(46)臺試秘二字第 0八四二號函(一))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