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於退休生效後,其預領薪給者應否核實收回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62.1.31.(62)臺為特第34658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2年1月31日
    公務人員退休案發表公文到達服務機關時已逾生效日期,其有預領生效後薪給者,應依退休 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後段之規定核實收回,惟退休人員以經管業務繁重移交費時,可比照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銓敘部62.1.31.(62)臺為特第三字四六五八三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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