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具有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身分者加保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70.08.21. (70)臺楷特二字第36841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70年8月21日
    一、私立學校教職員參加勞保在先,後又參加私校保險,核與規定不合,以上兩種保險, 准予從寬任其擇一退保,如未申請退保者,經查悉後,其已繳納之全額保險費,無論 曾否領取保險給付,均不退還。其已領保險給付者,並得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條 規定追繳。 二、「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同時具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及本保險 之條件者,僅得擇一參加之。」 三、「軍人、公務人員、勞工保險實務處理點」(一)依法同時或已具有參加公務人員保 險、軍人保險、勞工保險多種身分者,應擇一參加,不得重複投保。(二)凡具有公 保、勞保雙重資格者,在本要點實施前,其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之一者,仍 以繼續參加各該保險為原則。如被保險人願意放棄原有保險年資改投他種保險者,得 依其志願辦理。但以一次為限。(銓敘部70.8.21.(70)臺楷特二字第三六八四一號 函(停止適用)) 〔依銓敘部 97.03.19 部退一字第0972917218號令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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