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使相關活動順利進行,檢送「各項活動安全管理指導綱領」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5.11.16. 內授消字第0950825881號
    發文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主旨:檢送「各項活動安全管理指導綱領」乙份,請 查照。 說明:旨揭網領係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條第 1項第 4款所規 定之行政指導文書。 正本:教育部、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連江縣 政府 副本: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本部消防署(各港務消防隊、災害管理組、火災預防組、秘 書室、資訊室(請刊登消防署網站)(均含附件) 附件: 各項活動安全管理指導綱領 一、為確保辦理文教藝術、體育競技、育樂休閒、慈善公益、生活新知及民俗節慶等各項 活動順利進行,保障參與人員之安全,特訂定本指導綱領。 二、適用範圍 本綱領適用於各級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 。 三、安全事項 (一)場地選定及器材使用: 1.活動場所為室內者宜寬敞,並應注意該場所是否為安全合法建築物且依法辦理 或設置相關安全設備及設施(例如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應符合規 定)。 2.活動場所為室外者宜空曠,並應選擇安全無虞之處所(例如場所靠近水邊,應 注意有無救生員、救生圈或救生艇等救生裝備)。 3.活動場所需搭蓋臨時性建築物者,除符合營建相關法規外,應委由相關專技人 員實地勘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4.使用合法器材,亦可作實地之安全測試,避免使用易釀災害之物品(例如氫氣 氣球等) (二)交通管控: 1.需使用道路者,除符合交通相關法規外,並應考量對附近交通之衝擊程度、規 劃交通管制設施(例如分向設施、夜間警示燈號、改道預告牌面等)、行人安 全(例如行人動線)、公車行駛路線(例如與公車業者協調公車路線調整、候 車站牌暫移等)、停車問題及載送參加人員之輸運能力、宣傳措施(例如善用 平面媒體、有無線電視或網際網路廣為宣傳)。 2.活動場所未使用道路者,應考量對附近交通之衝擊程度、規劃停車事宜、行人 及活動結束後之散場動線。 (三)人員動線及管控: 1.人員動線: (1)活動場所應事先履勘,並依現場實際狀況規劃人員出入動線,以明顯指標或 標記清楚標示動線方向及主要出入口,必要時應派專人引導。 (2)妥適規劃安全空間、緊急疏散路線及避難處所,事先製作緊急疏散指示牌, 標示於明顯適當位置,指定專人於緊急時管制疏散、掌控。 (3)活動場所出入動線及緊急疏散路線事先告知所有參與活動人員,並於活動場 所明顯處所設置大型看板、電視或螢幕宣導,標明出入動線及緊急疏散路線 。 2.人員管控: (1)活動場所收容之人數,應符合人員容留限制相關法令規定,如法令未規定者 ,應考量現場出入口大小、人員出入動線、活動空間、安全空間、緊急疏散 路線及避難處所等因素,其活動現場人數採下列方式核算: A.室內活動場所有固定席位者: ( A)固定席位部分:以實際席位數計。 ( B)站席部分:2 人/m2 。 B.室內活動場所無固定席位者: ( A)座椅型式:1.45 人/m2 。 ( B)桌椅型式:0.75 人/m2 。 ( C)站席:2 人/m2 。 C.室內舞臺: 0.75 人/m2 。 D.室內展覽場: 0.5 人/m2 。 E.室內(外)活動場所等侯區: 3.5 人/m2 。 F.室內(外)活動場所出入口人群流動安全限度 110 人/m / min 。 G.室外活動場所: 4.5 人/m2 。 (2)對參加活動者事前宣導安全訊息與公告周知,如管制飲酒、禁止攜帶危險( 爆裂)物品等,必要時於出入口實施安檢,強化服務人員之人群管理訓練。 (四)安全防護及緊急救護措施: 1.針對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事先就活動可能發生之災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研 訂相關安全防護計畫,內容如下: (1)自衛消防編組:依活動規模,將工作人員編組成滅火班、通報班、避難引導 班、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各班編組之任務內容得參考內政部消防署公布之 消防防護計畫範例)。 (2)活動前實地模擬演練發生火災及其他災害之滅火行動、通報連絡及避難引導 等。 (3)活動現場之用火及用電監督管理。 (4)防止縱火及恐怖活動措施。 (5)活動場所之位置圖、避難逃生路線圖及平面圖。 (6)其他有關安全防護必要之事項。 2.視活動性質及場地特性,選定適當、安全、通風且陰涼處(室內或具遮棚處) 設置醫護站,並有清楚標示及指示牌。 3.事先聯繫轄區衛生主管機關,依活動規模及性質請求協調適量醫護人員及救護 車至活動現場支援。 4.活動現場醫護站之醫護人員及救護車輛應具高度機動性,遇有緊急或突發狀況 需緊急救護時,應立即施行,以掌握時效。 5.活動現場有大量傷病患發生時,應立即通知 119 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或衛生主 管機關,依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及作業程序施行緊急救護。 (五)特殊考量部分 1.活動參與人員有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其活動之辦理除符合社會福利相 關規定外,應將下列事項列入考量並強化其安全管理: (1)場地選定及器材使用、交通管控、人員動線管控、營建、消防相關安全措施 、急救人員及設備。 (2)無障礙設施、輔助器具(例如輪椅、助行器等)、公廁設施、防滑地磚、止 滑墊、扶手及安全護欄等。 (3)遇有緊急事故發生時,應優先對兒童、老、弱、身心障礙者等人員予以疏散 。 2.活動現場餐飲之提供,應注意飲食衛生並符合食品衛生相關規定。 3.活動前預知有颱風警報、豪雨特報或不適舉辦之天候,或活動進行時遇天然災 害發生時,得參酌行政院訂頒之天然災害發生時停 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視情形順延或取消活動之進行。 4.針對活動之內容及相關安全管理,應於活動前召集相關工作人員辦理講習,講 解活動應注意事項及各種災害、緊急事故或突發狀況之應變及處置措施,並於 活動前完成各項勘查、檢查、模擬、實地訓練及演練,以保障參與活動人員之 安全。 5.依活動性質及規模,對所有參與活動人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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