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任職技術人員退休後再任薦派職務時,如何敘薪疑義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74.01.04. (74)臺華甄一字第4839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4年1月4日
    經依(原)「技術人員任用條例」審定之簡任職技術人員,退休後再任薦派職務時,僅得依 其原任相當職等職務之年資,予以按年提敘至本俸最高級為止,而不得準用「公務人員俸給 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現為「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二項)之規定,逕敘低職等 最高階之最高俸級。(銓敘部74.01.04. (74)臺華甄一字第四八三九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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